八、原产能置换方案如何处置和变更?
为了提高产能置换工作效率,促进产业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对于2020年1月24日之前已经履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且无异议或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以及已完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能出让公告的跨省转移产能,可按原办法即工信部原〔2017〕337号文件继续执行;对本办法发布之后,按照原办法已完成公示、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需要进行变更的,以及按照原办法未完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的,均须遵照本办法重新开展产能置换工作。
九、新建项目投产与置换产能退出如何衔接?
为了确保产能置换不新增钢铁产能,本办法继续坚持“建设项目投产前出让方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并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同时,对于“一炉多分”的情况,明确建设项目投产时间以第一个建成投产项目的时间为准,对应设备必须按要求拆除到位。
为有效避免“批建不符”,特别是“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建项目投产前,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核实建设项目的设备型号、数量、产能等信息,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一致性。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对于批建不符扩大产能的行为,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十、未按要求实施产能置换如何处理?
为促进各方规范实施钢铁产能置换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社会各界监督,组织各地定期自查,开展不定期抽查等。
对发现未按要求实施产能置换、审核置换方案不严、落实产能置换不到位等违反办法的情形,从两个层面进行处理,一是对钢铁产能置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设计咨询单位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追究相关责任;二是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