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汇总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形式对企业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4.对通过公示的首台(套)产品,列入《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上发布。
监督管理:
1.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首台(套)认定的申请单位,将撤销首台(套)认定,并在3年内取消申请认定资格。
2.对列入《目录》的首台(套)研制企业的融资项目,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支持。
3.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建立首台(套)认定专家库,首台(套)认定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