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工作需要,本着更好的服务会员企业的宗旨和原则,在金融、财税、法律、企业管理、人才、技术等多个专业领域,给予会员企业更多专业性的服务和支持,辽宁省工业经济联合会(以下简称“我会”)拟设立四个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分别为金融与投资专委会、法务与财税专委会、企业管理与人力资源专委会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专委会。
第二条 工作宗旨。专委会在我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汇聚辽宁省内的专业机构和优秀人才,在各自的专业业务领域,给予会员企业指导、帮助和服务,并协助会员企业对接相关资源。各专委会须为会员企业提供真诚而有价值的服务,为有相关专项需求的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第三条 基本任务。专委会的基本任务是,响应我会工作、积极参与活动,联系组织专委会成员、会内外有关人士,针对会员企业的实际问题和需求,积极开展调研、论证、分析、座谈等活动,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对接相关资源,为会员企业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及问题解决方案。
第四条 工作内容。各专委会在实际工作中各有侧重,在为会员企业的服务中,金融与投资专委会主要面向投资、融资、产业融合及资本市场方面的会员需求;法务与财税专委会主要面向法律服务、财政审计及税务筹划方面的会员需求;企业管理与人力资源专委会主要面向企业内外部管理、营销推广和人力资源方面的会员需求;科技成果转化专委会主要面向技术创新、论证、研发和技改等方面的会员需求。各专委会在各自领域为会员企业的需求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第五条 工作方式。各专委会通过不定期的论坛、讲座、座谈、走访调研、联谊等方式,为会员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支持,共同打造我会在上述领域的专业化服务平台。
第六条 组织活动。各专委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会议应有明确议题,形成决定或决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专委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下一年度的至少一项具有前瞻性和代表性的专项调研课题或专题讲座,由我会召集会员企业参与。
第七条 专委会成员有遵守我会章程、维护协会形象的责任,并有发展我会会员的义务。
第八条 专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委员若干人,每两年一届,任期届满可连任。主任及副主任人选由我会审议会议评选决定,委员人选由我会或专委会推荐,经我会与各专委会主任共同审定。各专委会设联络员1名,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与服务。
第九条 各专委会依据本通则制定专委会工作简则,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规范工作程序。
第十条 本通则(草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