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强化集中集群发展
将发展民营经济与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逐步引导建立服务业、电子商务、商贸业、物流业等民营企业产业片区、特色街区、综合市场和商贸城,提高民营经济产业发展集中度、丰厚度。通过3—5年,在现有园区内,各县(市)区应重点支持、打造2至3个布局合理、规划科学、产城融合、经济活跃的民营经济示范点,奖励每个民营经济示范点100万元。
十、健全组织和考核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大力支持。要及时配强、配齐民营经济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机构运行保障,全面推进政策宣传、产业引导、规划制定、数据统计、调查研究、情况收集、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各项工作。
开展红旗县(市)区评选,设金、银、铜奖,表彰发展民营经济业绩突出的县(市)区。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原有政策文件中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